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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称言论自由不适用于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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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5 15:26: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最近的判决中,纽约和新泽西的两个北美联邦法院限制了互联网上数据的分发和传播。 根据这些法官的理解,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权利与网络空间中存在的权利并不相同。 纽约联邦上诉法院裁定,数据分发不侵犯《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因此,任何用于复制计算机程序或音乐 CD 的设备,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或许可,都将导致 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下的版权侵犯。 DMCA 自 1998 年起是一项关于数字版权的专门法律,涵盖从软件到互联网的各个方面。 据雅虎发布的消息,网络活动人士、《网络权利——捍卫数字时代的言论自由》一书的作者麦克·戈德温在就这些决定发表意见时问道:“言论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在哪里?”行动?” 。

在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研究员爱德华·费尔滕等人在法庭上声称,他们受到音乐行业的压力,不得发表和传播他们的研究成果,该研究成果涉及防止数字音乐盗版的技术缺陷。 纽约诉讼的原告、电影业律师查尔 电报数据 斯·西姆斯 (Charles Sims) 认为,“撰写有关枪支管制的文章和递给某人一把枪是有区别的。” 电子前沿基金会 (EFF) 法律总监辛迪·科恩 (Cindy Cohn) 周五表示:“这项(纽约裁决)最可怕的事情是,法律对待我们在网络空间中的通信与我们在现实世界中的通信的方式有所不同。” ,11/30。 在对所发生事件的分析中,互联网律师兼《Consultor Jurídica》杂志的法律和技术编辑奥马尔·卡明斯基 (Omar Kaminski)认为,这些决定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因为它们“限制了开发和研究,



因为它们对逆向工程等举措施加了限制”。 ”。 并且,根据两个美国法院的理解,例如,出于教学目的,不得在会议上公开被侵犯的源代码,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会侵犯版权,而不是侵犯版权。言论自由。 编辑还强调了在现实世界中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行为与在虚拟世界中复制类似对象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或者更确切地说,有些人希望存在这种差异。以一本书为例。“在‘​​真实’世界中,你只需将其带到复印机上并在没有任何控制的情况下复制它。每台复印机都没有检查员或警察。“电子书”具有保护机制,理论上可以更好地控制其复制,包括通过互联网。不仅是复制,而且是包含数字格式的书籍的文件内容的可视化”。 卡明斯基认为,对数据传输的限制往往纯粹是财务性质的,而没有明确关注不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这些国家因成本原因而对信息的获取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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